新型 农村合作医疗分级诊疗管理规定
2017-08-09
为了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分级诊疗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顺利实行施,切实减轻农合病人医疗费用负担,合理使用新农合资金,规范医务人员诊疗行为,根据《徐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分级诊疗管理实施方案(试行)》要求,经院委会研究决定,制定我院新农合分级诊疗管理规定:
一、各科室要认真学习《徐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分级诊疗管理实施方案》的文件精神,主动耐心做好分级诊疗的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分级诊疗方案顺利实施。
二、切实加强抗生素、活血化瘀、神经营养等重点管理药物和医用耗材的使用监管,严格控制不合理用药,有效遏制滥用药、滥检查、滥用高值耗材等不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三、加强分级诊疗病种的审核管理,不得将分级诊疗病种范围外的病种串换为分级诊疗病种,更不得将分级诊疗病种范围内的病种串换为范围外病种;严禁串换第一诊断与第二诊断的位次,凡第一诊断符合分级诊疗病种的住院患者必须纳入分级诊疗管理,并告之患者该病种的治疗方案、结算标准和结算办法,使患者充分享有知情权,符合分级诊疗的患者要签《徐州市新农合分级诊疗患者知情同意书》(县级),放病历存档。
四、纳入县级管理的100个病种到我院住院治疗,限额住院费用按照60%补偿,按徐州市新农合分级诊疗实施方案规定,超过限额标准部分的住院费用由接诊医院全额承担,我院规定超额部分由床位医生全额承担;
五、纳入镇级管理的50个病种到我院住院治疗,住院可补偿费用减去起付线后按照60%比例补偿,保底补偿标准为55%;其中补偿费用的80%由新农合基金支付,医院承担20%。
六、纳入县(100个病种)、镇(50个病种)分级诊疗管理的病人原则上不办理转院,病人自行到上级医院治疗,按非正常转诊处理,按30%比例报销。医生擅自为纳入县镇分级诊疗管理病人转诊而产生的医院支付费用由转诊医生承担。
七、原新沂市人民医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