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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医疗转诊管理规定

2017-07-30
       为进一步加强参合住院病人转诊管理,合理分流病人,方便参合人员就医和报销,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经院委会研究决定,特制订转诊管理办法:
       一、建立转诊登记,患者确需转院,到住院处转诊审批处拿取新沂市合作医疗转诊审批表,合管办规定患者转诊必须是三级甲等公立医院。参合病人转诊需符合下列条件:1、本院无法确诊的疾病;2、本院无条件治疗的疾病;3、急、危、重症患者须转院抢救的。
       二、因条件限制或病情所需转诊者,应由经治医生填写转诊审批表,科主任签字,急、危、重症病人未能提前办理转诊手续,直接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救治的,由其亲属于病人入院一周内(在出院前)办理转诊手续;病人已经出院的,不再办理转诊手续,按照非正常转诊处理。三、患者转上级医院诊治,应将医院费用结清再转院,不能及时结算的,科室应将患者信息设置为出院状态,否则,患者到另一医院不能办理住院,显示同时在两家医院住院信息,无法进入农保系统 。
       三、转外就医的审批手续一次有效,再次转院诊治必须重新办理。
       四、转诊必须符合逐级转诊的手续,乡镇医院无条件治疗的疾病转二级医院治疗,二级医院再向上级医院转诊。未经医院治疗的病人直接到外地就诊的,原则上不由医院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五、医护人员应熟悉转诊流程,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经办人员做好转诊审批工作,合管办规定患者转诊必须是三级甲等公立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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